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鮮明的個性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一起構成了保險仲介市場的三駕馬車,共同推動著保險市場的發展。
為規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樹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形象,維護保險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包括保險公估在內的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國實行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據此核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保險公估人資格考試由當地保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考試時間和報名時間由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安排,實行電子化考試,北京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每月都有安排,到考試中心報名一般考試時間就是下一輪考試的報名時間!在網上報名則在考試之前報滿截止。
以下是福州保險經紀人2010年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以下是北京保險公估人2010年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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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次數 |
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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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12月16日-17日 |
1月21日-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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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1月21日-22日 |
2月25日-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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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2月25日-26日 |
3月18日-19日 |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命題範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分值占比60%,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原理與實務》(2006年版)。“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分值占比40%,參考用書是《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06年版)。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題型題量為:單選題10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或者同等學歷的人員文化程度;
個人報考保險仲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臺胞證原件及影本1份;
2、學歷證書原件及影本1份;
3、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1寸彩色同版照片電子檔;
試卷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考試合格者考完試即可領取證書。
保險公估人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這三年內,每年需要在保險行業協會網上完成36小時的繼續教育。完成繼續教育學習後,在網上列印繼續教育培訓證書,三年後帶著執業資格證書和繼續教育培訓證書到保險行業協會換取新的證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7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节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五)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