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群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從事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建築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專案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制度。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並成立了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第184號令),1996年建設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第52號令)。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註冊建築師級別分一級建築師和二級建築師
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9個科目,單科滾動週期為8年。北京地區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註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實施。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八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持有有效期的《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註冊的資格,未經註冊,不得稱為註冊建築師,不得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一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工作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範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註冊建築師進行設計。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工作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2010年報名時間:2010年3月1日至5日
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於2010年5月8日至11日進行,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於2010年5月8日至9日進行,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
級別 |
日期 |
考試時間 |
科目 |
|
一級 |
5月8日 |
8:00-11:30(3.5小時) |
建築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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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5:30(2.0小時) |
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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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8:00(2.0小時) |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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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
8:00-11:30(3.5小時) |
*場地設計(作圖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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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7:30(4.0小時) |
建築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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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 |
8:00-10:30(2.5小時) |
建築材料與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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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8:30(6.0小時) |
*建築方案設計(作圖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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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 |
8:00-10:30(2.5小時) |
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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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8:30(6.0小時) |
*建築技術設計(作圖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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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5月8日 |
8:00-11:30(3.5小時) |
*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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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6:30(3.0小時) |
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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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
8:00-11:30(3.5小時) |
建築結構與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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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8:30(6.0小時) |
*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題) |
注:帶“*”號的5個作圖題考試科目的考生于考試前30分鐘進入考場做準備。
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設九個科目,具體是:
《建築設計》、《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場地設計(作圖)》、《建築結構》、《建築材料與構造》、《建設方案設計(作圖題)》《建設物理與建築設備》、《建築技術設計(作圖)》。其中,《場地設計(作圖)》、《建築技術設計(作圖)》和《建築設計與表達(作圖)》為主觀題,在圖紙上作答;其餘6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注:教材展示部分的《設計前期場地與建築設計(上册)知識部分》包括:建築設計;
《設計前期場地與建築設計(下册)作圖部分》包括:建築設計作圖、建築方案設計作圖、建築技術設計作圖;
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設四個科目,具體是:
《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題)》、《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建築結構與設備》、《場地與場地設計(作圖題)》。作題圖的科目為主觀題,在圖紙上作答;其餘2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符合報名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可按照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關於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全國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07〕2號)有關要求,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1、報名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教育部承認的高等學校五年制建築學學士學位或五年制建築學學歷及以上學歷、學位。
(2)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最少時間為:五年制建築學本科畢業需5年;五年制建築學學士需3年;建築學碩士及以上需2年。
(3)職業實踐要求:滿足《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見相關法規)的有關要求,《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使用說明(見相關法規)。
2、報名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教育部承認的高等學校建築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最少時間為:建築學專科畢業需3年;建築學本科及以上學位或學歷需2年。
1、兩寸藍底免冠照片電子檔;
2、身份證、臺胞證原件;
3、學歷證書原件;
4、工作證明。
自2008年起,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者,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自2008年起,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分別向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註冊建築師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註冊的,由聘用單位於期滿前30日內辦理繼續註冊手續。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對批准註冊的一級註冊建築師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對批准註冊的二級註冊建築師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註冊建築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資格互認方式取得建築師互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互認資格證書),並按照本細則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章 註 冊
第十三條 註冊建築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築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築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建築師由于辦理延續註冊、變更註冊等原因,在領取新執業印章時,應當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建築師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二)只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三)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五)沒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撤銷註冊證書並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協議,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和申請註冊。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申請建築師註冊的,其所在國應當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雙方建築師對等註冊協議。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設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52號)同時廢止。
關于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有關問題的知
國人部發〔2006〕131號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均可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相應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可獲得該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二、對部分符合註冊建築師資格評估認定條件的台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評估認定工作。經評估認定合格人員,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具備相應條件者可申請註冊執業。
附件:《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
人 事 部
建 設 部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方式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
(一)考試報名條件
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符合註冊建築師條例和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均可報名參加全國一級、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考試。
二、通過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
對部分符合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評估認定條件的台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性評估認定工作,經評估認定合格人員,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具體時間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評估認定的基本條件
1、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滿20年,並主持過大型工程項目的建築設計工作不少于3項(參照大陸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劃分標准);
3、具有大陸建築設計工作經歷,參與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築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項目不少于2項;
4、參加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經測試合格。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注册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師條例》,保證和提高執業人員基本素質。根據註冊建>師資格報考條件要求,申請人在取得必備的學歷之後在參加資格考試之前,須完成一定的職業實踐年限訓練。現將一級註冊建>師職業實踐標准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師考試人員,必須在職業實踐期內,按照註冊建>師職業實踐標准,完成職業實踐訓練。最少職業實踐時間不應少於700個單元(每單元相當於8個工作小時)。
二、經過評估合格的學校,取得建>學碩士學位的個人,可相當於已取得250單元職業實踐;取得建>學博士學位的個人,可相當於已取得470單元職業實踐。其他時間可取得第一、二、三類別中的任何項。
三、未經評估合格的大學畢業生及其它相關專業人員,在參加考試前實踐總年限應滿足報考條件要求,同時不得少於本標准所要求的實踐單元。
四、職業實踐單位可累積計算,每完成一定的數量單元,應由職業實踐人員如實填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見附表>)。並經指導人員簽字證明。
五、各類實踐達到標准後,方可報名參加執業考試。各地方管委會在報考資格審查時,應按規定查明報考人員是否達到實踐標准。
六、職業實踐項目應由所在單位指定一名一級註冊建>師或專業負責人擔任該申請人的各項職業實踐過程中的指導的監督。
七、《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由全國註冊建>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印發,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師考試人員可通過所在單位,向本地區註冊建>師管委會領取《職業實踐登記手冊》及相應的編碼,在取得學歷前的實踐培訓均不得計入本職業實踐培訓範圍之內。職業實踐期內如有工作調整,
應主動向新聘單位備案,另行確定指導人員。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對99年底以前符合報考條件人員,其職業實踐要求按下列方式辦理:
1.1999年參加一級註冊建>師考試的考生,其職業實踐單元可從96年起補填,待全部考試合格後第一次註冊前,送地方委員會審查。
2.2000年參加一級註冊建>師考試的考生,應提供已完成不少於250單元的實踐證明,其餘實踐單元應在全部考試合格後,第一次註冊前補齊。
3.2001年參加一級註冊建>師考試的考生,應提供已完成不少於470單元的實踐證明,其餘實踐單元應在全部考試合格後,第一次註冊前補齊。
4.2002年及以後參加一級註冊建>師考試的考生,必須完成各類實踐標准。
職業實踐標准是執業制度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區管委會一定要按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聯系。
附表:一級註冊建>師職業實踐標准
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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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內容 |
要求單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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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第一類別:設計實踐內容(包括參與協助設計負責人完成工作)本類別實踐要求爲550單元 |
1.設計前期工作(包括參與競賽方案設計等) |
60單元 |
|
2.場地設計、小區規劃、城市設計方案等 |
150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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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或擴初設計 |
100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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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接觸工程估價與概、預算 |
55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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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施工圖與施工文件 |
160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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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圖紙校核或各專業會簽 |
25單元 |
||
|
第二類別:施工配合(包括參與工作)本類別實踐要求為60單元 |
7.施工現場交底、技術監督、熟悉施工招、投標及評標程式等。 |
60單元 |
|
|
第三類別:管理(包括參與工作)本類別實踐要求為40單元 |
8.專案管理(設計負責人助手) |
20單元 |
|
|
9.設計管理(單位計畫或技術管理部門) |
20單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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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別:專業活動本類別實踐要求為50單元 |
10.參加專題講座、學術報告、業務培訓、規範學習等 |
50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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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建築設計實踐最少時間: 700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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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地區居民使用《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說明
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參加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應達到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頒佈的《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標準》(注建【1999】21號),完成規定的職業實踐內容。臺灣地區居民的職業實踐內容可將其在臺灣地區和大陸完成的職業實踐一併計算。
一、臺灣地區居民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可向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領取《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及編號。
二、臺灣地區居民在大陸進行職業實踐,應按照《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標準》(注建【1999】21號)的規定和程式完成職業實踐內容,並按《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要求進行填寫。
三、臺灣地區居民在臺灣地區進行職業實踐,應按照《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標準》的要求完成職業實踐內容。考慮到臺灣地區建築師的實際情況,對《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有關欄目作如下說明:
1.臺灣地區居民可自願選定一名本設計單位的建築師擔任本人各項職業實踐內容的指導人,每項職業實踐內容完成後,指導人在 “指導人評價”一欄中予以說明評價並簽字確認。
2.“項目名稱”指職業實踐的建設工程設計項目名稱,該專案既可以是臺灣地區的,也可以是大陸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
3.“專案等級”參照大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專案設計規模劃分表”大、中、小型填寫。
4.“備案單位”指臺灣地區居民所在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備案單位應審查監督其在本單位的職業實踐內容。變更單位後,本人應及時將《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交新單位蓋章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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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第六版) 第一分冊 設計前期場地與建築設計 上冊知識部分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編 | ||
| ISBN: | 9787-112-11447-4 | ||
| 頁數: | 378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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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第六版) 第一分冊 設計前期場地與建築設計 下冊作圖部分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編 | ||
| ISBN: | 9787112114467 | ||
| 頁數: | 362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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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 第二分冊 建築結構(第六版)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編 | ||
| ISBN: | 9787-112-11445-0 | ||
| 頁數: | 398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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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 第三分冊 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第六版)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 ||
| ISBN: | 9787112114443 | ||
| 頁數: | 226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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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第六版) 第一分冊 前期場地與建築設計 上冊知識部分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編 | ||
| ISBN: | 9787-112-11447-4 | ||
| 頁數: | 378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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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第六版) 第一分冊 設計前期 場地與建築設計 下冊作圖部分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編 | ||
| ISBN: | 9787112114467 | ||
| 頁數: | 362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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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培訓輔導用書 1 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編 | ||
| ISBN: | 9787-112-11445-0 | ||
| 頁數: | 398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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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培訓輔導用書 2 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註冊建築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委會 | ||
| ISBN: | 9787112114443 | ||
| 頁數: | 226 | ||
| 出版日期: | 2009-11-1 | ||
| 印刷時間: | 2009-11-1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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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培訓輔導用書 3 建築結構與設備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網 | ||
| ISBN: | 9787112114856 | ||
| 頁數: | 220 | ||
| 出版日期: | 2009年11月 | ||
| 印刷時間: | 2009年11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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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10年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培訓輔導用書-4 法律 法規 經濟與施工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網 | ||
| ISBN: | 9787112114832 | ||
| 頁數: | 181 | ||
| 出版日期: | 2009年11月 | ||
| 印刷時間: | 2009年11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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