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人是在房產銷售整個過程中,從事專業銷售和售後服務的“一站式”人才,對房產的消費提供咨詢、代理、信貸、保險、售後服務、貿易、環保甚至加入房產俱樂部等一系列的服務。
根據《關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發[2002]64號)檔精神, 從2002年起,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北京地區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管理。北京地區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考務管理和證書頒發工作,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考前培訓和資格證書註冊管理工作。
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在10月16、17日兩天舉行,報名時間在6月18日-25日,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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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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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6日 |
9:00-11:30 |
房地産基本制度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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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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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7日 |
9:00-11:30 |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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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
考試科目:
1、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2、房地產經紀概論;
3、房地產經紀實務;4、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型,以填塗答題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均須使用2B鉛筆和橡皮,應通知考生自備。各地考試管理機構要為考生統一準備草稿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 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 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 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 1年。
(六)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1、兩寸藍底免冠照片電子檔;
2、身份證、臺胞證原件;
3、學歷證書原件;
4、工作證明。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9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50分)。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北京地區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北京市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資格證書註冊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
(二)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三)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八)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
(九)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十)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
(十一)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示下列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会员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标识;
(五)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七)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八)遵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划;
(九)使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十)信用档案上网公示证明;
(十一)投诉方式和渠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注册证书,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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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年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不單售)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 ISBN: | 978-7-112-10001-9 | ||
| 頁數: | 126 | ||
| 出版日期: | 2008-7-1 | ||
| 印刷時間: | 2008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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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年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用書-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第四版)(不單售)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 ISBN: | 978-7-112-10001-9 | ||
| 頁數: | 273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 | ||
| 印刷時間: | 2008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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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年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用書-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第四版)(不單售)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 ISBN: | 978-7-112-09998-6 | ||
| 頁數: | 319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 | ||
| 印刷時間: | 2008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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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年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用書-房地產經紀概論(第四版)(不單售)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 ISBN: | 379 | ||
| 頁數: | 978-7-112-0999-3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 | ||
| 印刷時間: | 2008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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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年中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用書-房地產經紀實務(第四版)(不單售) | |
| 出版社: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作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 ISBN: | 978-7-112-10000-2 | ||
| 頁數: | 273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 | ||
| 印刷時間: | 2008版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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