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備案的人員。英文名稱: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201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統一定於2010年6月1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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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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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 |
上午9:00-11:00 |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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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00- 4:00 |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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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 |
上午9:00-11:00 |
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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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00- 4:30 |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
共考4科:《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4個科目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三個科目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共6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共20題,每題2分)。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共2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共10題,每題2分)、綜合分析題(共4題,每題15分,共60分)。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兩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工作經歷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9年年底。
1、兩寸藍底免冠照片電子檔;
2、身份證、臺胞證原件;
3、學歷證書原件;
4、工作證明。
2008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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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
合格標準 |
試卷滿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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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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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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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調查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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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
60 |
100 |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符合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報名參加考試,合格者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定期註冊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經登記後方可以土地登記代理人名義,按規定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
本規定發佈前長期從事土地登記代理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準和豐富實踐經驗,並按國家規定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國土資源部、人事部另行規定。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8日人事部人发[2002]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四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考 试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 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及申请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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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地籍調查》 | |
| 出版社: | 中國農業出版社 | ||
| 作者: | 高延利 | ||
| ISBN: | 7109129054 | ||
| 頁數: | 304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9月第1版 | ||
| 印刷時間: | 2008年9月北京第1次印刷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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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土地登記實務》 | |
| 出版社: | 中國農業出版社 | ||
| 作者: | 高延利 | ||
| ISBN: | 7109129719 | ||
| 頁數: | 504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9月第1版 | ||
| 印刷時間: | 2008年9月第1次印刷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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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 |
| 出版社: | 中國農業出版社 | ||
| 作者: | 龍翼飛 | ||
| ISBN: | 7109129597 | ||
| 頁數: | 526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9月第1版 | ||
| 印刷時間: | 2008年9月第1次印刷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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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2009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
| 出版社: | 中國農業出版社 | ||
| 作者: | 高延利 | ||
| ISBN: | 7109129429 | ||
| 頁數: | 411 | ||
| 出版日期: | 2008年9月第1版 | ||
| 印刷時間: | 2008年9月第1次印刷 | ||
| 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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