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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國家司法考試考试介绍

國家司法考試是為國家和社會選拔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合格法律專門人才,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前身為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改為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通常為9月第三個周末。

我國實行司考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通過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師資格,要想做律師,還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根據《律師法》,申請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我國憲法;

(2)具有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考试时间
國家司法考試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考試報名時間在每年的6月份。

 

試卷一

上午08:30--11:30

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

下午14:00--17:00

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

上午08:30--11:30

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

下午14:00--17:30

考試時間210分鐘

考试内容
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內容介紹

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考試大綱為准。

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报考条件
國家司法考試報考條件介绍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报考资料
國家司法考試的報考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和臺灣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學位)證書。
(三)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電子檔。

成绩管理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國家司法考試成績一般于當年11月中下旬發佈,查詢方式為中國普法網上查詢(
http://www.legalinfo.gov.cn)、短資訊查詢或者聲訊電話查詢。屆時法律教育網將第一時間提供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方式和網上成績查詢入口。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試網上成績查詢的時間一般為兩周左右,逾期將不能查詢。

司法考試總分為600分,合格分數線分為全國線和照顧地區線兩種,其中全國線為360分,照顧地區分數線低於全國線30分—40分左右。

相關法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110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85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七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大陆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大陆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司法部进行审查。
 
第九条台湾居民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材展示
國家司法考試培訓教材

書名: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緝委員會
ISBN: 9787503683435
頁數: 818
出版日期: 2009/5第1版
印刷時間: 2009/5第1次印刷
定價:
 
書名: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緝委員會
ISBN: 9787503694493
頁數: 706
出版日期: 2009/5第1版
印刷時間: 2009/5第1次印刷
定價:
 
書名: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
ISBN: 9787503694493
頁數: 706
出版日期: 2009年5月第1版
印刷時間: 2009年5月第1次印刷
定價:
 
書名: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法規匯編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 國家司法考試中心/編
ISBN: 978-7-5620-3380-6
頁數: 958
出版日期: 2009/5第1版
印刷時間: 2009/5第1次印刷
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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