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為了使國內相關人員通過對期貨基礎知識的學習,更好的掌握期貨市場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熟悉期貨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期貨市場原理及其運作過程,瞭解期貨市場的基本業務、參與期貨交易的基本方法與程式、期貨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過對期貨法律與監管制度的學習,使其能更好的瞭解和掌握期貨市場的基礎法律知識、主要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增強其法律觀念、守法合規和自律意識,從而提高其執業水準。
考試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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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
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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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1月29日-2月8日 |
3月20日-21日 |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銀川、西寧、呼和浩特、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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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3月30日-4月9日 |
5月15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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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5月11日-21日 |
6月26日-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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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
8月3日-8月13日 |
9月11日-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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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 |
10月10日-20日 |
11月13-14日 |
考生可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選擇參加考試。
準確的考試資訊、報名時間,請及時關注本站公告。
期貨從業考試科目為: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基礎知識科目考試的指定參考教材是中國期貨業協會編寫的《期貨市場教程(第二版)》。法規科目考試的指定參考教材是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部編輯的《期貨法規》。
1、基礎知識科目:共155道題目
單項選擇題:60道,每道0.5分,共30分;
多項選擇題:60道,每道0.5分,共30分;
判斷是非題:20道,每道0.5分,共10分;
綜 合 題:15道,每道2分, 共30分
2、期貨法律法規科目:共155道題目
單項選擇題:60道,每道0.5分,共30分;
多項選擇題:60道,每道0.5分,共30分;
判斷是非題:20道,每道0.5分,共10分;
綜 合 題:15道, 每道2分, 共30分
考試採取閉卷、電腦考試方式。所有試題均為客觀選擇題。
每科試題量為155道,滿分100,60分為及格。
每科考試多場次組織,單科考試時間為100分鐘。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學歷;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最近三年無嚴重違法記錄。
1、身份證原件及影本1份、臺胞證原件及影本1份;
2、學歷證書原件及影本1份;
3、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1寸彩色同版照片電子檔;
考試成績將於考試結束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站發佈。百分制,60分為及格分數線。
單科成績有效期為當年及以後兩個年度。兩門考試成績均合格後取得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合格證書長期有效,實行電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或列印成績合格證書。
取得成績合格證後,考生如到從事期貨業務的經營機構任職,可由所在機構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